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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“鴉片”與“阿片”是一回事嗎?

      發布時間:[2022-9-9]     瀏覽次數:635

             《現代漢語詞典(第7版)》對“阿片”的釋義如下:“從尚未成熟的罌粟果里取出的乳狀液體,干燥后變成淡黃色或棕色固體,味苦。醫藥上用作止瀉藥和鎮痛藥。用后容易成癮,是一種毒品。作為毒品時,叫鴉片!睂Α傍f片”的釋義則如下:“阿片用作毒品時叫鴉片。通稱大煙!笨梢,“鴉片”“阿片”其實是對同一物質的不同稱呼(即兩者的理性意義相同)。那么,兩者有何差別呢?鑒于毒品是一個含有貶義的僭越社會規范的用語,“阿片用作毒品時叫鴉片”說明兩詞的差異主要在感性意義(色彩意義)上。法律語言具有莊重性、確切性的特點,考察“阿片”“鴉片”在不同領域法律法規中的用法,有利于我們進一步了解兩詞的差異。


             先來看醫藥衛生領域的立法。1978年國務院頒布的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》第二條規定:“麻醉藥品包括:阿片類、嗎啡類、可卡因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毒性藥品!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《麻醉藥品管理辦法》第三條規定:“麻醉藥品包括:阿片類、可卡因類、大麻類、合成麻醉藥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!币陨蟽蓚行政法規中的用語都是“阿片”,全文無一處用“鴉片”。1979年衛生部頒布的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細則》附件《麻醉藥品品種范圍及每季購用限量表》、1996年衛生部印發的《關于發布〈麻醉藥品品種目錄〉〈精神藥品品種目錄〉的通知》、200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、公安部、衛生部印發的《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(2007年版)的通知》和201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、公安部、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《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》等法律文件中的用語都是“阿片”一詞,全文無一處用“鴉片”。經修正的《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》最新中譯本中使用的詞也是“阿片”,全文無一處用“鴉片”。


             再來看禁毒領域的立法。1979年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:“制造、販賣、運輸鴉片、海洛因、嗎啡或者其他毒品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可以并處罰金!1986年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第二十四條規定:“違反政府禁令,吸食鴉片、注射嗎啡等毒品的!2005年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規定:“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!2008年頒布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》第二條規定:“本法所稱毒品,是指鴉片、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嗎啡、大麻、可卡因,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!币陨戏芍械挠谜Z都是“鴉片”,全文無一處用“阿片”。


             綜上分析,在現代漢語中,“阿片”是醫藥領域的專門用語,其色彩意義是中性的,而“鴉片”是非醫藥領域的用語,主要用在禁毒法律領域,其色彩意義是貶義的,兩詞有著明顯的行業分野。


             為什么“鴉片”一詞具有強烈的貶義色彩?這與鴉片承載的文化記憶密切相關。兩次鴉片戰爭打破了人們對于鴉片的原有認知,也使得“鴉片”一詞帶上了鮮明的貶義色彩,并一直延續到現代漢語中。由于“鴉片”一詞已經被污名化,在醫藥領域,人們不再使用“鴉片”,轉而使用“阿片”一詞。


             根據上文分析,“阿片類物質”表述沒有歧義——因為“物質”一詞是中性的,但“阿片類毒品”表述卻有問題——在毒品語境中應使用“鴉片”,正確的表述是“鴉片類毒品”。在中國知網上(檢索日期2022年4月10日),以“阿片類藥物”作為篇名共找到1265條結果,時間跨度為1983至2022年;以“阿片類物質”作為篇名共找到176條結果,時間跨度為1982至2022年;以“阿片類毒品”作為篇名共找到56條結果,時間跨度為1991至2021年;以“鴉片類毒品”作為篇名共找到11條結果,時間跨度為2004至2015年。這說明“阿片類藥物”是當前最常用的詞語組合,其次是“阿片類物質”,再次是“阿片類毒品”,最不常用的是“鴉片類毒品”。而筆者認為,為表達我們對合成阿片類物質的否定性評價,在禁毒領域,尤其是毒品預防教育方面,應推廣使用“合成鴉片類毒品”一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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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來源:浙江警官職業學院刑事司法系副教授、中國禁毒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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